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徐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7日21时许,被害人邓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东平三路“翰林书店”门口处被人杨某甲用拳头殴打了一拳并推倒在地上,之后邓某乙和杨某甲扭打在一起。22时16分许,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在东平二路“你好时光奶茶店”附近小巷处,被骆某某、黄某甲、杨某甲、李某某、朱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持菜刀、塑料板、石头、扫帚把和用拳脚殴打伤,邓某乙被殴打脖子、右手食指中指、左手臂、背部等处致伤,邓某甲被殴打头部、左右肩膀、腹背等处致伤,之后,杨某甲、朱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拿石头砸坏被害人邓某甲的小绵羊电动车。经徐闻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邓某乙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邓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小绵羊电动车损坏的价格为柒佰玖拾捌元。2020年4月29日,杨某甲、骆某某、黄某甲、李某某、朱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家属积极向被害人邓某乙、邓某甲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邓某乙、邓某甲共计贰拾柒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邓某乙、邓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指认图片等;2.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的陈述;3.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骆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