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7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水库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6日16时许,**水库的水库管理员黄某甲接到县水务局电话称:**水库有人阻拦工人修建水库防护栏,让其到现场看看。黄某甲到达**水库后,看到黄某乙(**镇**村小组副组长)、黄某丙等几人在水库坝头路边,便拿出手机拍照取证,之后走向黄某乙问:“你们想干什么?”之后和黄某乙发生争执,黄某乙先动手殴打黄某甲,黄某甲便退后,不让黄某乙打到,见黄某乙一直追着其殴打,黄某甲便踢了黄某乙一脚,旁边的黄某丙看到黄某乙被打便上前殴打黄某甲,黄某甲继续退让躲避,之后双方停下争吵,黄某乙说:“你有本事就打死我。” 黄某甲便捡起路边一块水泥块拍黄某乙头部,黄某乙用手挡住,之后黄某乙又冲上前追打黄某甲,在双方相互拉扯时,黄某甲将黄某乙推到水库坝头的排水沟内受伤,之后黄某甲将黄某乙送至保亭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垫付了700元医药费,经鉴定,黄某乙的伤势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民警电话传唤黄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甲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6年9月26日,黄某甲与黄某乙达成刑事调解,赔偿黄某乙人民币7500元,取得黄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黄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刘朝东
书记员:卓子富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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