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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7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水库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6日16时许,**水库的水库管理员黄某甲接到县水务局电话称:**水库有人阻拦工人修建水库防护栏,让其到现场看看。黄某甲到达**水库后,看到黄某乙(**镇**村小组副组长)、黄某丙等几人在水库坝头路边,便拿出手机拍照取证,之后走向黄某乙问:“你们想干什么?”之后和黄某乙发生争执,黄某乙先动手殴打黄某甲黄某甲便退后,不让黄某乙打到,见黄某乙一直追着其殴打,黄某甲便踢了黄某乙一脚,旁边的黄某丙看到黄某乙被打便上前殴打黄某甲黄某甲继续退让躲避,之后双方停下争吵,黄某乙说:“你有本事就打死我。” 黄某甲便捡起路边一块水泥块拍黄某乙头部,黄某乙用手挡住,之后黄某乙又冲上前追打黄某甲,在双方相互拉扯时,黄某甲将黄某乙推到水库坝头的排水沟内受伤,之后黄某甲将黄某乙送至保亭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垫付了700元医药费,经鉴定,黄某乙的伤势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民警电话传唤黄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甲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6年9月26日,黄某甲与黄某乙达成刑事调解,赔偿黄某乙人民币7500元,取得黄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黄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刘朝东

   书记员:卓子富

2020年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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