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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文昌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案件全部材料。

2020年9月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接受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系同村邻居,2020年6月24日晚上19时许,因被害人黄某乙在自家附近烧垃圾一事, 引起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不满,看见被害人黄某乙路过其家时便指责对方从而发生争执。在双方扭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从地上捡一起一块砖头打伤黄某乙右前额,后被闻讯赶来的村民制止。案发当晚,文昌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在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抓获。

经鉴定,黄某乙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伤势不构成鉴定条件。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达到谅解协议,赔偿黄某乙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费用7000 元人民币。被害人黄某乙请求司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犯罪后真诚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汤浔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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