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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监利县**镇**村**组承包的池塘里喂食时,发现受害人黄某乙向自己承包的池塘边倾倒垃圾,即到黄某乙家进行警告,后与黄某乙夫妻两人发生争执,在支扭过程中,黄某甲将黄某乙右手臂拉伤,致黄某乙右肩胛盂下缘骨折。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11日,黄某甲自动投案。2015年7月5日,黄某甲与黄某乙签订调解协议,黄某甲赔偿黄某乙20000元,取得了黄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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