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检公二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镇**村**号**房,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减刑后于201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8日吴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报。
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黄某丙居住于吴川市**镇**村,患有精神病,其认为同村老人陈某甲不注意卫生,多次殴打陈某甲。2018年7月22日上午,被害人黄某丙到陈某甲家打了一拳陈某甲的头部。同日12时许陈某甲的儿子黄某丁回到家后,得知陈某甲被黄某丙殴打后非常气愤,同时张某某将陈某甲被打的情况打电话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下午15时左右,黄某甲开车搭着犯罪嫌疑人黄某戊等人回到**村,黄某甲和黄某戊了解其奶奶陈某甲的伤情后,非常气愤,后犯罪嫌疑人黄某丁拿1条木棍和黄某甲、黄某戊去到黄某丙家家门前的小巷处找到黄某丙,黄某甲、黄某戊质问黄某丙为什么殴打陈某甲,黄某丙说因为其没有吃药。黄某丁也质问黄某丙并说要殴打黄某丙,接着黄某丁用手去抓黄某丙面部,黄某丙拿起一条木棍想打黄某丁,黄某戊抢走黄某丙手里的木棍,同时黄某甲和黄某戊一起去推打黄某丙,黄某丙被打倒在地上,黄某戊用木棍打黄某丙的腿部几下,黄某丁用木棍殴打黄某丙的手部和腿部。黄某丙被黄某丁等人殴打后,经吴川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到场检查确认已死亡。
犯罪嫌疑人黄某丁、黄某戊和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后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仍然认为吴川市公安局认定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的处理。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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