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不予收押),同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池栋梁、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亲属日常矛盾与被害人李某某(黄某甲的弟媳)及其丈夫黄某乙(黄某甲的弟弟)在闽清县**乡**村**号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黄某甲用钢筋打伤李某某左手臂。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2019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浙江省义乌市诚信第一区9号楼被闽清县公安局上莲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1年1月26日,经闽清县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0元,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闽清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因亲属日常矛盾而引发,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系初犯、偶犯,且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及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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