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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6********,黎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是朋友关系。2020年8月15日17时许,黄某甲与陈某甲等人在陵水县**镇**村委会**村陈某乙家里喝酒。在喝酒过程中,黄某甲与陈某甲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产生肢体冲突,随后黄某甲手持破底的玻璃酱油瓶刺中陈某甲左耳处,致使陈某甲左耳处受伤。经鉴定,陈某甲身上所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黄某甲抓获归案。

案发后,黄某甲赔偿了陈某甲人民币20000元,陈某甲对黄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姚  勋

书  记  员:罗亚亲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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