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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9********,高中文化,无业,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镇**大道***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害人黄某丙驾驶鄂J53***货车行驶至黄梅县**镇**村路段时,误以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将水泥浇灌车停放在道路中间,致使其货车不能正常通行,遂与黄某甲、黄某乙发生口角争执,黄某丙伸手准备拉扯黄某乙时,被黄某甲用手挡开,黄某甲用手打了黄某丙一拳,后二人接扭在一起,相互殴打对方,黄某甲将黄某丙打倒在地后,用脚将黄某丙的左腰踢伤,经鉴定黄某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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