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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5日、7月20日退回樟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樟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7月3日、9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樟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10月10日下午17时,黄某甲伙同邓某某、关某甲、关某乙等人持刀枪工具在张家山农贸市场一网吧门口将黄某乙、肖某某砍伤,经鉴定,黄某乙为重伤甲级,伤残七级,肖某某轻伤甲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樟树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参与了砍伤黄某乙、肖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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