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为报复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向某某(本案被害人),便让其妻通过微信将向某某约骗至自己位于广汉市**镇**村**组的家中。当晚21时许,向某某来到黄某甲家中,黄某甲持镰刀、尖头铁棍,对向某某实施殴打,其子黄某乙(另案处理)也持木棒殴打向某某,致向某某的左上臂、左前臂、左大腿以及身体多处刺伤,后黄某乙报警。经鉴定,向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自行和解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黄某甲取得了向某某的谅解。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行和解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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