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18年6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因被害人黄某丙在其经营的肠粉店门前吃荔枝丢果皮一事与其发生口角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另案)以黄某丙有动手打黄某甲为由,手持水烟筒走到黄某丙的身边并对黄某丙进行殴打。黄某甲为了防止黄某丙躲避殴打,在黄某丙往外跑去的时候将其绊倒在地,继续和黄某乙一起对其进行殴打,致使黄某丙左手臂、左小腿及全身多处受伤。经伤情鉴定,黄某丙的伤情已达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作案后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委托其叔叔黄某丁为他们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黄某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黄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做出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黄某丙也同意谅解黄某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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