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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2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4日17时许,黄某乙和唐某某与其侄儿黄某甲在黄某乙商量赡养老人的问题时发生争吵,黄某甲持木棒朝黄某乙打了几棒,将黄某乙腰部打伤。后经鉴定黄某乙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唐某某上前拦架时也被打伤,唐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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