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67********,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道**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甲与被害人米某甲素有矛盾。2020年5月15日8时许,黄某甲与丈夫陈某甲路过米某甲位于桑植县**道**镇**村**组的家的屋前塔子,去山上种菜,米某甲一直骂黄某甲。陈某乙听到后上前将米某甲摔倒在地。黄某甲听到吵闹声后来到现场将正压在米某甲身上的陈某乙扯起来。米某甲从地上爬起来后捡起一根竹棍朝黄某甲打,黄某甲也捡起一根竹棍和米某甲对打。米某甲在和陈某乙扭打的过程中将陈某乙大腿咬伤。黄某甲和米某甲对打过程中,米某甲将黄某甲左手肘部、左手腕处、左前额打伤,黄某甲将米某甲头部、左手小臂打伤,致米某甲左手耻骨远端骨折。经鉴定,米某甲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黄某甲和陈某乙自愿放弃鉴定。

案发后,黄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打伤米某甲的事实,于2020年6月8日与米某甲达成调解,黄某甲赔偿米某甲各项损失48000元整,并得到米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桑植县民族中医院病历资料、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2.证人米某甲、黄某乙、米某乙、戴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米某甲的陈述;4.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张家界市杏林司法鉴定所张杏林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伤情照片。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有先行过错,且案发后黄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矛盾已经化解,可以酌情对黄某甲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