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证人黄某丙在自家厨房里喝酒聊天,被害人黄某乙因家庭琐事从住宅房间走出来与其儿子黄某甲发生争吵,争吵后黄某甲恼怒,便从厨房门后拿一条铁管上前往黄某乙身上打一下,黄某乙用右手挡住铁管,铁管打到黄某乙的右手前臂致伤。2020年2月25日,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中公司鉴(法医临床)字[2020]013号”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黄某乙系右手手臂被损伤,造成右尺骨中段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本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系父子关系,黄某甲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案发后,黄某甲多次向黄某乙主动道歉,并取得黄某乙的谅解,黄某乙于2020年3月5日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被害人黄某乙系父子关系,本案系亲友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不起诉。
本案扣押涉案财物铁管一根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蔡 坚
书 记 员:李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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