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坡头区**大村**队**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郑某甲,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等人手持器械打砸坡头区**镇**村黄某丙宅基地的砖墙,随后与黄某丙及其妻子郑某乙发生争吵,在黄某丙的儿子黄某丁到场后,黄某丁用砖头砸中黄某甲的腹部,黄某甲就伙同多名男青年追打被害人黄某丁,在黄某丁进入其位于坡头区**镇**大队**队的家中后,黄某甲等人强行进入被害人的家中,当时被害人黄某戊及其家人一直在屋内,黄某丁、黄某戊手持刀具将非法侵入其家中的人赶出家门,该事件造成黄某戊轻伤、黄某丁轻微伤。
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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