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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局工人,住屏南县**乡**村中**局搅拌站,户籍在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5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因屏南县**乡工业园区测量员王某甲与李某某、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甲被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追打致伤。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林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林某乙、王某乙等人闻讯到场后,看到王某甲躺在地上、党某某被李某某追赶,便上前阻拦并追打李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从地上捡起卷尺击打前来劝架的吴某某右手臂一下致其受伤;黄某甲与林某甲、黄某乙追打李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愿赔偿吴某某共计人民币45946元,取得吴某某谅解;黄某甲、林某甲、黄某乙、王某甲、黄某丁自愿赔偿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7353元,取得李某某谅解;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自愿赔偿王某甲共计人民币29294元,取得王某甲谅解。

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屏南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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