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时许,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治安岗亭里值班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冲突,后陈某甲先用手朝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鼻子打了一拳,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也还手朝陈某甲的脸部打了一拳,继而双方就扭打在一起,造成陈某甲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黄某甲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陈某甲、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经传唤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接受调查。同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陈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八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一张;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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