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有关证据。在值班律师谢熏娜见证的情况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广州市南沙区万达广场负一层停车场B6栋出口处因临时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岑某某发生争执后,用脚踢车门和车辆右后位置,再驾驶其车辆碰撞被害人车辆,逃离现场。2019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行到金洲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车辆修复费用为人民币8840.0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与被害人岑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但鉴于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