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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以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见被害人黄某乙等人在宜章县**乡**村**附近河中挖、采沙石,于是称挖、采沙石经过的道路是其儿子黄某丙等人修建。经商谈,黄某乙后给付了黄某甲500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2月2日,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黄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后能坦白,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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