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藤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2********,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藤县**镇**村**组**(地名)村道处拦截被害人江某某运输桉树木材的车辆,以他们参与出资修建该道路为由,要求江某某方至少给付25000元人民币,才能从该村道运输木材。江某某为了尽快将木材运输出去,减少经济损失,被迫通过为其管理砍伐、运输桉树适宜的霍某某在上述村道处将25000元人民币交给潘某乙等人,运输木材车辆才得以顺利通过。2018年2月,潘某乙将拦路所得的25000元分给有份出资修建道路的村民,其中,黄某甲分得560元。2020年10月 7日,黄某甲等人将25000元退赔给江某某,获得江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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