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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突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突泉县********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涉案地块位于突泉县六户镇巨力村东1.5公里东沟地。该地块为六户镇巨力村村民黄某乙在巨力村村委会承包的地块,承包后黄某乙在该地块栽种杨树,树空中撂荒。2017年黄某乙办理采伐手续后采伐地块中杨树,树空中撂荒。2019年1月,黄某乙去世,将该地块留给其子黄某甲。2019年5月,黄某甲将该地块树空开垦耕种农作物。经突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黄某甲涉案地块面积为10.84亩,其中林地面积10.34亩,地类属于用材林林地范畴。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弃耕,承诺恢复植被。其系六户镇巨力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变林地用途目的为增加家庭收入,主观恶性较小。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综上,可以认定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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