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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5********,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了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委**麓的一幅速生桉林木。2020年1月3日至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工人进行砍伐该幅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蓄积11.15立方米。

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经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孙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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