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德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11月初,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位于**县**镇**村**屯附近山坡林地被**县***有限公司征地使用并已经入场进行采矿施工,黄某甲为了合理利用自家桉树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黄某乙、李某某砍伐自家位于**县**镇**村**屯附近山坡“**”(地名)桉树林木。经广西靖西市润泽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鉴定,黄某甲砍伐桉树林木立木蓄积为30立方米。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德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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