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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滥伐林木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本市贵池区梅街镇太平村黄村组前边山山场的枯死杉木进行砍伐。经鉴定,黄某甲在该山场砍伐杉木(枯死)376株,林木蓄积达3.4146立方米。

2020年3月,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前边山山场的枯死杉木进行砍伐。经鉴定,黄某甲在该山场砍伐枯死杉木共476根,林木蓄积达15.875立方米。

综上,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前边山山场滥伐林木蓄积达19.2896立方米。

案发后,黄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残疾证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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