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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滥伐林木案)_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4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82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83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6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办理了2张采伐许可证(批准砍伐林木60株)的情况下,雇请当地村民黄某乙、柳某甲、柳某乙、黄某丙等人采伐林木,并将采伐的林木拖至加工厂出售。经现场遗留伐桩检尺,黄某甲实际采伐216株,共计立木蓄积36.0186立方,扣除办理许可证的60株,黄某甲超伐156株,共计非法采伐树木立木蓄积25.3827立方米。

201788日,黄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滥伐数量25.38立方米,数量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身患癌症,为筹集医药费滥伐林木,主观恶性不大;被不起诉人年满73岁,接近可以从轻处罚年龄;系退伍军人,曾为国家做过贡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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