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6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办理了2张采伐许可证(批准砍伐林木60株)的情况下,雇请当地村民黄某乙、柳某甲、柳某乙、黄某丙等人采伐林木,并将采伐的林木拖至加工厂出售。经现场遗留伐桩检尺,黄某甲实际采伐216株,共计立木蓄积36.0186立方,扣除办理许可证的60株,黄某甲超伐156株,共计非法采伐树木立木蓄积25.3827立方米。
2017年8月8日,黄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滥伐数量25.38立方米,数量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身患癌症,为筹集医药费滥伐林木,主观恶性不大;被不起诉人年满73岁,接近可以从轻处罚年龄;系退伍军人,曾为国家做过贡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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