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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5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果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平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位于平果市**乡**村3林班36.1小班(地名:“六塘”)被风吹倒的松林木,后运回家当柴火。经林业技术鉴定,被砍伐的松木总株数为133株,蓄积量为15.2立方米。

2019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平果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未发放采伐许可证证明、现场检尺原始记录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余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3.黄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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