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5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果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平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位于平果市**乡**村3林班36.1小班(地名:“六塘”)被风吹倒的松林木,后运回家当柴火。经林业技术鉴定,被砍伐的松木总株数为133株,蓄积量为15.2立方米。
2019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平果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未发放采伐许可证证明、现场检尺原始记录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余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3.黄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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