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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上杭县**镇**路**号针织店门口盗窃黄某乙放置在电动车车头小储物箱里的华为mate20X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689元。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到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将手机退还给被害人黄某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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