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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盗窃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8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修文县**镇**栋**号被害人黄某乙经营的**餐馆内,以帮被害人黄某乙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并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平安银行信用卡资金1800元。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又以信用卡未办理成功查询退款事宜需要登录被害人黄某乙的京东账号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的京东账号和验证码。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利用骗取的京东账号和验证码登录被害人黄某乙的京东账号,于2020年8月12日至15日期间,在被害人黄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被害人黄某乙的京东白条消费共计人民币7005.33元。

另查明:案发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用被害人黄某乙京东白条购买的一部苹果手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黄某乙,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家属退还被害人黄某乙4098元,被害人黄某乙对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被盗财物已被追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家属积极退还,获得被害人谅解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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