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于2020年4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5时,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骑一辆自行车去到博罗县**镇由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酒店附近,发现该酒店正在装修没有锁门,于是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进入该酒店,将放置在酒柜里的2瓶马爹利蓝带干邑、1瓶白酒盗走。次日15时许,黄某甲再次骑自行车去到**酒店,趁无人注意之机,使用工具扳手和锤子砸开抽屉锁,将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及酒柜里的几瓶白酒盗走。两次盗走洋酒、白酒共计12瓶(价值人民币4098元)。两次作案得逞后,黄某甲均携带被盗物品逃离现场,并存放在黄某乙家里。破案后,公安机关从黄某乙住处缴回被盗的7瓶白酒,并发还给陈某某。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黄某甲取得陈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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