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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桂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至2013年期间,黄某甲分别在桂平市**公司、南木镇**所宿舍楼和西山**所附近的民宅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2月24日上午9时许,黄某甲窜至桂平市**公司附近时,发现**公司内宿舍楼的一楼铁大门锁住,黄某甲心生贪念,趁无人之机,用一条从江边码头捡来的钢筋条将门锁撬烂后进到受害人黄某乙宿舍内,在其中一间宿舍屋内的床头旁的箱子底部盗窃得七百多元现金,在大厅发现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钥匙孔插有车钥匙,遂将该电动车一起盗走,随后逃离现场。

2、2012年03月21日10时许,黄某甲在桂平市**镇上闲逛,窜至**镇**站宿舍时,发现三楼的一间宿舍大门是用一把挂锁锁住,黄某甲心生贪念,从废旧店买来一把尖嘴钳,将受害人刘某某宿舍的挂锁扭断后进到宿舍内进行盗窃,在宿舍内一张桌子的抽屉内找到了现金一百多元钱,随后逃离现场。

3、2013年10月5日,黄某甲因赌博后无钱,便窜至桂平市西山**所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在西山**所附近见到一栋民宅大门打开,黄某甲用对门内喊话试探,确认里面没人后便进入屋内,发现一楼楼梯口房间的门是用一把挂锁锁住,黄某甲在屋内的楼梯角处找到把砍柴刀,用该砍柴刀将挂锁的锁扣撬烂后进到受害人李某某房间内,在房间的衣柜处搜出现金一百多元和一条金项链后离开房间。在该栋楼的一楼楼梯口处有一台白色的洗衣机,黄某甲用手抬了抬,发现洗衣机很轻后便将该台白色洗衣机一起盗走,随后逃离现场。黄某甲将盗窃所得的金项链和洗衣机已变卖。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作案后是否有逃避侦查行为、本案是否未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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