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宝安区福永新湖双宜小区工地包工头,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小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系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新湖双宜小区工地的包工头。因工地发电机坏了,黄某甲便萌生盗窃一台的想法。2020年8月18日22时许,黄某甲叫上工地员工刘某某、黄某乙一起驾车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在**路与**路交界处发现有一台施工用的发电机被锁在电线杆上,黄某甲用铁锤将锁砸坏,与刘某某、黄某乙一同将发电机搬到所驾小汽车后尾箱,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1日,民警在**小区**宿舍将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抓获,并缴获上述发电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13.3元,已发还被害人)。9月25日,黄某甲等人家属赔偿被害人3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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