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欧某某(另案处理)将浆水乡水口村山门水煤矿矿区的6棵桐木树以600元钱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及黄某乙、黄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及黄某乙、黄某丙伙同他人将山门水煤矿老工具房旁及老办公大楼后的11棵泡桐树、2棵苦麻子树及2棵光皮桦树砍倒,并卖到**。经认定,被盗树木木材的价格为476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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