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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盗窃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20年2月28日12时许,到本村黄某乙家询问事情,因黄某乙外出遂在其家中等候,期间发现黄某乙西间炕上有一部手机,产生将之盗走的念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先出门在黄某乙家周围巡视确认无人,之后再次进入黄某乙家中将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手机取走拿回自家。案破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黄某乙。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现已向黄某乙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之情节,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莱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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