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组,住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巷**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启舰网吧A009号机,盗走苏某某放置于电脑键盘上的一部OPPO牌R9s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后又从该手机的微信中将人民币1000元转入其个人微信账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家属代其赔偿苏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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