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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0****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张家港市****村******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村**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4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3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至张家港市凤凰镇金谷村凤凰湖湖边草坪,趁无人之际,窃得赵某某放在该处石块上的华为NOVA3手机1部(含手机壳),价值人民币205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照片);

1.​ 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1.​ 证人黄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1.​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

1.​ 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1.​ 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1.​ 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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