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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对黄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路过扶绥县新宁镇思贤路冲浪网吧门前,看见一辆车牌号为扶绥G****电动车未拔车钥匙,遂将车盗走,然后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停放在扶绥县**医院的停车场。第二天,黄某甲欲将车拿回网吧归还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扶绥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52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因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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