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4********,壮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屯**号,住广东省南雄市**镇**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雄桂扬翔农牧有限公司”宿舍内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被害人陆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多次将陆某某银行卡62313305000******内共13536元转账到网络游戏平台账号上兑现游戏币,再将游戏币转卖给他人换取现金。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837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自首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