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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盗窃罪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6日、7月9日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因无经济来源,在长沙市开福区**等地,以拉开车门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以维持生计。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共实施盗窃三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3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长沙县**街道**小区地下停车场,用手拉开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黑色日产轿车,盗得车内现金人民币800元、和天下香烟四包、荷花牌香烟四包。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和天下香烟共价值人民币400元,被盗荷花牌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20元。

2、2019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建材城内,以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唐某某牌号为湘******的白色宝马车内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3、2019年12月1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小区地下停车场,连续拉扯数台车辆车门欲窃取他人财物时,被执勤保安察觉,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快手视频截图等书证、照片;2、证人熊某某、邓某某、黄某乙所作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唐某某所作陈述;4、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有未遂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依法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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