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5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04年起,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另案处理)成立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组织其雇佣的人员多次采用威胁恐吓、打砸财物的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7年1月,同案人蔡某某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街**村**经济社社长、法人代表期间,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该社土名为“**路”的农用地出租给黄某甲、黄某乙作建筑物流、仓储之用,黄某甲、黄某乙承租后雇请他人在该地块上使用机械开挖、填土,平整、硬化地面,并修建停车场。至2008年8月止,该地块被填土占地面积98.87亩。经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鉴定, 该地块因填土夯实,修建建筑和硬化地面,土壤适耕性受到严重破坏,已不能从事农业耕作,复耕非常困难。
2013年7月12日4时许,时任**公司法人代表的黄某甲及股东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以广州市**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欠租为由,组织**公司员工及其亲属共数十人,冲入正在营业的**公司停车场,赶走该公司收费人员,更换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封锁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强行接管**公司的物流园场地经营权,造成该公司严重经济损失。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书证显示,该公司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的费用为人民币176100元。
2013年8月份,黄某甲、黄某乙及黄某丙等人接管**公司的物流园场地经营权后,采用威胁恐吓、打砸档口等手段,威逼在物流园内正常经营物流生意的易某某、徐某某、谭某某、李某某等人重新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缴纳押金,强迫交易,造成上述人员押金损失约人民币1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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