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62********,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春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辩护人赵柳生,福建习全律师所律师。

永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至2014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利用自己**村委会主任以及**村用水协会理事长身份通过用自己的闽C****皮卡车来制作不真实的租车情况表,总共报销人民币183150元,后将该报销的183150元钱全部用于个人生活花销。

 2、2014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指使**村及**村用水户协会黄某乙以虚构的项目编造会计凭证、虚开发票等做账方式,在**村用水户协会上违规报支40.0732万元,并将报支出来的费用用于冲抵其他违规的项目费用。

3、2010年1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村名义向黄某丙借款25万元并约定2分利息,黄某丙让其朋友黄某丁出资25万以黄某丙名义借给**村。借款一个月后,黄某甲用自己的钱把25万元借款还掉,但是仍然在**村账号上挂着欠款黄某丙25万元,并且每月计算利息,直到2014年6月份,一共产生利息24.5353万元,黄某甲占为己有。

4、2013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擅自从永春县**镇**村账户内转账30万元人民币给刘某某所有的福建省永春**果业有限公司进行周转使用,但未收取任何好处,该笔借款刘某某于2013年7月25日才归还给**村集体账户内。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春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诉人黄某甲利用职便,侵占永春县**镇**村及**村用水户协会合计人民币1129235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