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2001********,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住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俊颖,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黄某乙、黄某甲、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于 2020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得知潘某某(另案处理)被他人殴打后,主动向潘某某建议找对方马某某(另案处理)约谈赔偿,明知可能双方会互相斗殴,并主动纠集黄某乙、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当晚8时许,黄某甲伙同潘某某、黄某乙、唐某某等人至苏州市相城区**酒店附近篮球场,在潘某某与马某某谈判决定不动手并打算离开时,其参与与对方人员的言语挑衅。随后唐某某、黄某乙、倪某某(另案处理)与对方人员发生打斗,致黄某乙受伤。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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