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未检刑不诉〔2018〕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公寓**房,群众。因本案,该人于2018年1月31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曾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该案于2018年6月15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18年10月19日撤回黄某甲的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明知潘某某曾在赤坎区与多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依然应黄某乙之邀,驾驶电动车搭载黄某乙在湛江市霞山区**路一发廊内接到潘某某,随后二人陪同潘某某在霞山区**市场内逛街,黄某甲当场给潘某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00多元的衣物。当日16时许,黄某甲搭载黄某乙、潘某某二人前至湛江市霞山区****酒店,并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酒店开了****房。该三人在**房内时,黄某乙、潘某某二人在床上发生性关系,黄某甲、黄某乙先后使用黄某乙的微信召集黄某丁、黄某丙二人前来**房与潘某某发生性关系。
黄某甲于18时许离开**房,黄某丁、黄某丙随即来到**房内,当着对方的面依次与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辩解;
2.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相关辨认材料;
5.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6.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7.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等;
8.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9.现场勘验笔录。
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本院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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