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黄某乙开始经营廉江**医院,由于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很多开支如屋租、广告费、医疗赔偿款、装修费、维修费等应税对方没有发票入账,为了平衡医院账目,黄某乙作为医院老板,直接指令王某某进行虚开发票,王某某再指令医院会计黄某甲(医院前任会计)、李某某(医院现任会计)通过QQ、电话等手段联系他人虚开发票用来平衡医院账目,虚开发票176张,虚开发票金额4519886.3元。黄某甲2015年6月至2018 年1月作为医院会计在工作期间为了平衡医院账目接受王某某指令购买虚开发票103张,虚开发票的金额3111070元。李某某2018 年1月至8月为了平衡医院账目,作为医院会计在工作期间接受王某某指令购买虚开发票73张,虚开发票的金额1408796.11 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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