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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诈骗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苑**座**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佛山市禅城区于2019年9月18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逮捕。移送起诉期间,2018年6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底,赵某某的家属因为赵某某被刑事拘留找到庄某某希望托关系将赵某某保释出来。2018年5月1日,庄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绿岛湖找到黄某乙帮忙办理赵某某取保候审,庄某某先后给了黄某乙10万元人民币,黄某乙联系黄某甲并谈好由黄某甲找关系将赵某某保释出来,黄某乙先后从银行支付7.8万元人民币和微信支付0.2万元人民币给黄某甲办理赵某某取保候审,黄某甲收到8万元人民币后用于日常消费。2018年6月14日赵某某在起诉期间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黄某甲辩解其只是拿了1万元人民币好处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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