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尚义县**乡**村**排**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区**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增会,北京阮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6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郝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套路贷款的形式诈骗被害人董某某(男,46岁,黑龙江省人)人民币6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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