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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检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3********,汉族,高中文化,萧县**乡**站工作人员,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8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并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夏天,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黄某乙的女儿黄某丙和薛某某闹离婚,双方就彩礼问题打官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向黄某乙索要一万元帮助黄某乙代理此案,并许诺让黄某乙不要担心此事,不需要过问该诉讼,也不需要去人参与诉讼,一切由黄某甲帮其操办,可包打赢官司,后黄某乙妻子董某某交给黄某甲现金一万元。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收到该笔款项后并没有为黄某丙和薛某某的彩礼官司作出任何代理或其他事项,2013年8月9日法庭开庭审理时黄某丙一方无任何人员到庭,萧县法院做出了缺席判决,判处黄某丙方败诉。

因指控的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萧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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