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10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1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与被害人黄某乙合伙承包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审讯室装修工程为由,与被害人约定,自己负责组织施工,被害人负责出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外负大量债务,其以支付工程款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使被害人陷于应该支付工程款的错误认识之中而通过微信和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5213)分九次向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支付人民币85000元。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将其中人民币35000元全部用于个人债务偿还(车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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