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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4********,现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黄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K白色房车搭载黄某乙、黄某丙、廖某甲、黄某丁、廖某乙(均另案处理)一起到宾阳县**镇**村委附近的田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冒充好友帮忙订购机票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2020年3月22日,黄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 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廖某甲、黄某丁、廖某乙的笔录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搜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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