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58********,满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06年12月8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庞某某,河北仲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河北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移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审理。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将案卷材料已送本院,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4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20年9月3日决定撤回起诉,2020年9月9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诉。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2月到9月期间,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以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征山、占地补偿过低,需要上访及媒体曝光向政府施压获得更多补偿为由,先后从**村各组中支取了村民的征山、占地补偿款,用于上访、找媒体等费用,其中在2005年8月份,通过吕某某向邓某某行贿6万元让其联系焦点访谈报道**征山、占地补偿等问题,因未采访和报道索回6万元;2012年**部分村民要求公开上述资金使用情况时,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伙同吕某某编造邓某某死亡无法要回相关费用为由未返还村民,实际将6万元私分。
经本院审查并向法庭提供了侦查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仍然认为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定性不准,定性为侵占罪,但侵占的数额不清,且侵占罪不属于公诉案件。定性为诈骗罪,上访找媒体是真,只是没有找对人,致使花钱没有报道,但该笔涉案款已经被退回,现由于账本丢失,无法证明具体款项的去向,被不起诉人否认非法占为己有,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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