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5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2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化名黄某丙)在海口市美兰区**镇**村**队**号其家中以和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为借口,为了从张某某处骗到钱,黄某甲多次虚构虚假事实,欺骗要和张某某买房结婚为由从张某某处诈骗了张某某共二十四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2019年1月至2月,黄某甲与张某某恋爱期间,黄某甲向张某某借款的事实,尚不足以证实黄某甲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姜 琦
书 记 员:陈曼萍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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